会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本中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中心批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会员入会须自愿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四条 会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会员应承认并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分为机构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机构会员
(一)机构会员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机构会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取得本中心会员资格的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机构会员按业务类别分为综合类会员、交易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特约会员:
1、综合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和其他金融产品交易业务、承销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范围为国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相关机构核准、批准成立的机构。
2、经纪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产品受托经纪业务的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经纪类会员不得参与本中心挂牌资产与产品的买卖。
3、交易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金融资产转让、受让业务的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服务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增信、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的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特约类会员指被本中心邀请参与金融资产交易创新研究和推广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其中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具有从本中心获取佣金的权利,具体根据经纪合同另行约定;全国各大国有、股份制商业、地方性银行总行成为综合类会员后,其下属分行默认成为综合类会员,各分行经纪佣金根据各自经纪合同另行约定。
(二)机构会员的条件
申请机构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营业资格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会员的申请
申请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如非三证统一,则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请在下载中心下载《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模板填写对于联系人的业务办理权限授权;若对法人代表权限授权也请填写该表格;
4、经办人员(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成为综合类、服务类会员的机构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5、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6、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未注明原件的,均可提供复印件,但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四)机构会员的审批
1、本中心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开通会员账户。本中心向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颁发《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证书》。
2、机构会员参与相关品种的交易,须申请开通产品交易权限。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个人会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取得本中心会员资格的自然人。
个人会员只能在本中心从事交易业务,不得从事经纪、服务等业务。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申请个人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个人会员的申请
个人入会须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或向本中心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绑定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注明使用用途);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个人会员的审批
1、个人向本中心或本中心授权的相关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中心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开通会员账户。
2、个人会员开展交易业务,须将个人银行卡账户和会员账户进行绑定。
3、个人会员参与相关品种的交易,须申请开通产品交易权限。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会员类别、交易权限及本中心规则参与交易相关活动;
(二)根据会员类别和交易权限,可以查阅或获取项目的信息资料(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三)参加会员大会和本中心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四)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五)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合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循诚信、审慎、尽责的原则,遵守《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签订的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不得将已经委托本中心组织交易的项目在本中心以外进行交易;
(五)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年费及相关费用;
(七)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履行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特约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日常管理
(一)会员资格管理。向机构类会员中的综合类会员、经纪类、服务类会员颁发会员证,补办遗失的会员证;对全体会员进行年审。
(二)会员档案管理。为会员建立会员档案,并及时对会员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
(三)会员交易监管。对会员交易进行合规性监督管理。
(四)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会员培训、业务交流、联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信息变更备案
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备案: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本中心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年审
(一)淘汰机制
本中心每年对所有会员进行年审,针对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的、全年无业务发生的并无法实施限期整改的,本中心将会依据情况取消会员资格。(二)年审形式
由本中心内部对会员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向会员发送年审确认书,由会员予以确认,确认无异议后自动续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法违规处理
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本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警示;
(四)公开谴责;
(五)限制或停止在本中心的相关交易和业务活动;
(六)暂停或注销会员资格;
(七)给本中心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报请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中止与注销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中心有权暂停其交易活动、中止其会员资格:
(一)因经营不善等被接管或被整顿;
(二)向本中心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
(三)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
(四)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五)本办法和交易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会员资格中止后六个月内,中止的原因没有消除或无法消除的,本中心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中心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机构会员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二)向本中心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办法和交易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订,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以本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cmbfae.com/)上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个月,试行期满,本中心未公告正式交易规则的,本交易规则继续有效。
【2017年8月1日】